省厅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小浙:
近期,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为深入推进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三年行动,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活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0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评一次,时间安排在第三季度。考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第四条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发改、交通、水利等省级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考核推荐单位”)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考核推荐,省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系统; (四)施工现场采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浙里建(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实行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数字化管理; (五)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落实围挡、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暂不施工场地进行绿化等措施,并安装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稳定安全; (七)已规范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已被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考评为本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考核推荐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一)项目在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 (二)主承建单位1年内在本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涉险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项目的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七条 拟参与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的项目,主承建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申请挂牌。
挂牌项目由考核推荐单位实施网上公示和日常动态监管,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挂牌项目不符合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省市两级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挂牌处理。
第八条 省建设厅考评前制定发布考评细则,下达考核推荐指标。考核推荐单位根据考评细则,结合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等对挂牌项目进行考核,等额提出推荐名单。派驻考核推荐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考核推荐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推荐单位报送的名单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议名单。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议名单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发文评定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十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项目视情组织专家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项目,以及推荐项目主要由本地区企业承建和近三年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地区。对推荐项目达不到有关条件的,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建立与考核推荐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相衔接的推荐制度。对连续两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优秀的地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增加本年度考核推荐数量;对上一年度突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事故管控指标的地区和省级有关单位,减少本年度考核推荐数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